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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流产、怀孕、优生、优育、优孕、不孕、不育、胎儿、胎教、孕妇-孕育指南-生殖健康博览网-流动人口经常化管理制度

一、流动人口“六个一”管理办法

(一)流出人口

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请一个联系人;

3、登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4、签一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5、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复印件、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二)流入人口

1、填写一份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2、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签订一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4、邮寄一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

5、每季一次“三查”(查环、查孕、查病);

6、建立一套档案(婚育证明复印件、信息通报单存根、避孕节育报告单存根、合同书、生育证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等)。

二、两地联系制度

1、流入地与流出人口较多的县、市、区或乡、镇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议书,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确定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司其职,加强双向联系,认真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双向管理工作。

2、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为载体,互通有关情况.。流入地对流动人口查验登记后,应确定由街道或者社区及时向流出地寄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流出地乡、镇、街道收到信息通报单后,应在1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反馈回执。

3、流入地应定期对重点管理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妇女进行“三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将检查结果按流出地的要求,确定由街道、社区或者本人寄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两地应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查询,处理好来信、来电,共同做好计划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和补救工作,以及《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的发放等。

5、对计划外生育对象,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争议的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请示各自的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办证制度

1、热情为成年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2、对外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年龄在18—49周岁之间的成年流动人口,应督促到当地的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办证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基层单位签章的办证申请表,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到随来即办。应使用微机办证,手工办证填写要规范,编码代号准确,办证资料整理归档,并留有复印件反馈基层。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使用有效期为三年,不得限期限地域使用。

5、严格收费标准,不乱收费,搭“车”收费,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验证制度

1、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2、成年流动人口到达新居住地,应当在3至15日内持《婚育证明》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申报,查验证件。验证机关应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签名盖章,使用全市统一规格的查验专用章。

3、对未办理《婚育证明》和持过期证件的流动人口应及时出具书面通知,要限期督促他们回原籍补办,换领新证时应提交过期的《婚育证明》,省外60日,省内30日,市州内15日,县市区内10日。

4、《婚育证明》每年至少查验一次,持证人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办理变便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每年底到现居住地年度检查,不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的,到户籍所在地接受年检。

5、对持假《婚育证明》的,应当场收缴,查清假证来源,并报请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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