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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流产、怀孕、优生、优育、优孕、不孕、不育、胎儿、胎教、孕妇-孕育指南-生殖健康博览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节选)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关于第一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独生子女待遇的凭证。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关于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奖励优待措施主要有:(1)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增加晚育奖励假。(3)其独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托、入学、就医等。(4)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土地承包时,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5)在劳动就业、帮助发展生产方面给予独生子女家庭优待。(6)对城镇职工,退休后加发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对农民和无业人员,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或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

关于第三款。目前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措施主要是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予以兑现落实;对于一方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而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业户口的,大部分省区市规定,全部由前者所在单位支付。

关于第四款。目前对于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城镇职工及农民,各地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如退休时可增加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者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对农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每月增发一定的生活费等。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本条是关于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义务及应当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的规定。

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手段。“育龄夫妻”,人口学常用的概念是育龄妇女,即处于生育期的妇女(年龄在15—49岁)。本法中的育龄夫妻,即妻子一方处于育龄的夫妻。“避孕节育措施”,包括口服及注射避孕药、避孕套、外用药等短效避孕方法,结扎、上环、皮下埋植等长效措施,也包括了计划外怀孕后采取终止妊娠的补救措施。

关于“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通过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等手段,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育行为,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具体内容:满足人民群众在避孕节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方面的需求;向群众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及与生育、不育、节育相关的咨询、医学检查、诊断、治疗、手术、随访和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等活动。

本条第二款规定“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指要事先采取防备措施,避免发生非个人计划、有准备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妊娠。要做到这一点,一是公民要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二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要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要尽最大可能做在怀孕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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