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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规定,从4月1日起,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除外;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其实就是认同了同居行为不违法。“同居”是个时髦词汇,从以前的羞于见人到如今的司空见惯,迅速突破老一辈人设定的道德屏障,有人称现在是同居时代。难怪有发财心切的学生在大学校园推销安全套,大学生同居十分流行,市场大啊。
看起来似乎是法律对“同居关系”的不作为,但小杨认为法律的这种“不为”是社会的进步,至少是法治前进的表现。据了解,这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了人民群众30万字的建议后作出的,体现了民意。另一方面,这也是法律平等、公平的体现。同居是男女两个人的私事,按婚姻法这次的解释,如果没有金钱交易、不伤风化、无碍别人,谁和谁睡到一张床上和法律无关。但世间万事均有规律性,世界上没有完全的自由,同居者一方已为人妻为人夫,或者同居者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法律还是照管不误,一旦同居带来麻烦,未婚同居者要付出年轻的代价、已婚同居者面临丢失自由的苦果。看来,法无禁止也要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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