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流产、怀孕、优生、优育、优孕、不孕、不育、胎儿、胎教、孕妇-孕育指南-生殖健康博览网-广东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宣判 老鸨判刑5-6年
图片:广州籍“老鸨”周德明称要上诉。许都/摄
穗一酒吧专做“鸭”生意
酒吧名曰“男之梦”,服务员全是靓仔,吧内床铺、淫秽影碟、安全套一应俱全———这家“古怪”的酒吧,原来竟是一个专门为男性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的淫窝!昨日上午,这家酒吧的老板被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以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处5年徒刑。另一起同类案件的“老鸨”被判6年徒刑。这是广东省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
吧内摆设床铺
被判5年有期徒刑的“老鸨”叫刘先志,42岁,四川人。2003年,他和江波(在逃)租下海珠北路215号的一个门面,未办理任何登记审批手续就开起了“男之梦”酒吧。刘先志随后招募了一帮靓仔当服务员,对外派发的传单也印有性感的裸露男性上身图案。酒吧内还设有房间,里面有温馨的床铺,还备有淫秽影碟、安全套、人体润滑剂等。
2003年7月19日至23日,刘先志先后安排男青年黎某等人向5名男客提供性服务。黎某后来交待说:“我们没有工资,主要是靠小费,陪侍和提供性服务每次收小费最少100元。”每接一位客人,刘先志就从中提成30元。
好景不长。7月24日,酒吧开业不满一周即被群众揭发,刘先志与“男妓”当场被抓。
“男妓”出门要请假
另一名被判刑的“老鸨”是广州人周德明。周于2003年6月租下海珠中路一套房子,找来十多名男青年“应召”。这些男子平时被关在房子里,周接到客人电话后,就会安排几名男妓前往“面试”,嫖客相中后再将他们带往酒店。据一名“男妓”说:“我们平时要出去就要向老板请假。每个星期还要交60元的交通住宿费,每次卖淫的小费如果高于300元,就要向老板上交30元至50元的提成。”
2003年9月5日,警方接群众举报后,将周德明等18人抓获。
昨日上午,越秀区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刘先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周德明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刘先志当场表示自己不是老板,周德明也表示自己将上诉。
组织男性卖淫同样犯罪,主审法官认为周德明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通讯员 陈晓红 高原)广东省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昨日在广州一审宣判,组织男性卖淫的周德明被判组织卖淫罪。
组织女性卖淫是犯罪,组织男性卖淫、组织同性恋者卖淫算不算犯罪?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周德明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卖淫不分男女,组织男妓向同性恋者卖淫同样构成组织卖淫罪。
周德明案的主审法官李剑涛介绍说,两案犯罪类型在全国尚属少见,迄今为止只有上海和南京各有一例,广州是全国第三例。对于男同性恋卖淫是否构成犯罪这一争议,李剑涛说,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指女人,也包括男人。故“卖淫”从刑法的角度而言,在内涵上,应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同性或异性发生性交以及从事其他含有生殖器官交接内容的淫乱活动的行为;就其外延论,则包括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性交行为等以及其他涉及生殖器接触的变态性行为。
李剑涛说,上述两案中,被告人刘先志、周德明建立变相卖淫场所,招募、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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