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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界首市一农妇10年前因流产失血性休克,被送往医院抢救,医院却给她输进了带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为此,农妇状告医院,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36万元。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农妇的部分诉求给予了支持。
1995年9月11日,33岁的界首市砖集镇农妇段梅(化名)因流产出现失血性休克,被送至界首市一医院抢救治疗。医院给其输了血。段梅出院后,常感身体不适,出现发热不退、头痛头晕、口腔糜烂,经多方治疗无效。2004年经安徽省防疫站血液检测,段梅被确诊感染了艾滋病毒,后又于今年先后3次入住界首该医院治疗100天。
阜阳市中院认为,由于被告医院在为原告实施抢救输血时,未能保证所输血液的安全性,导致原告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故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近日,阜阳市中院判决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段梅已支出的医疗费等费用4928.10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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