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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流产、怀孕、优生、优育、优孕、不孕、不育、胎儿、胎教、孕妇-孕育指南-生殖健康博览网-江苏:怀孕14周以上不得流产 只能找游医流产?

“如果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打胎就算违法,那么江苏的这个旨在控制男女性别比的规定肯定会与立法原意背道而驰,甚至可以称为一部‘恶法’,是对妇女权益的极大侵害!”昨天,市民方先生致电

晨报,对制定中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提出两大疑问。

疑问一:

怀孕14周只能找游医流产?

《决定草案》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二)胎儿有严重缺陷;(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离异、丧偶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人工终止妊娠。

方先生:国家的人口计划生育法规定了“晚育权”,鼓励晚婚晚育,这样有利于人口的缓慢增长,现在《决定(草案)》中规定怀孕14周以上就不能合法打胎违反了有关“晚育权”的规定。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生育是妇女的私权益,政府是不能干预的,许多妇女打胎是有其必要性的,比如没有充裕的经济保证生育,比如正好要读硕士、读博士,现在规定怀孕14周就不能合法打胎了,容易把妇女逼到小游医那儿,或者乱吃药,不利于妇女身心健康。我们现在的这个规定是江苏的地方立法,在江苏怀孕14周不能合法打胎,但踏出江苏到其他没有限制的省份去就又可以了,所以如果真的实施将会很困难。

疑问二:

流产还要等到证明开下来?

《决定草案》表示:有4种例外情况、怀孕14周确实要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具有开展胎儿性别鉴定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持有关计生部门的证明。

方先生:现在的《决定草案》让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打胎必须到计生部门开证明,有证明才能打,没证明不能打,国家的行政许可法中界定的许可之一就包括开证明,这样一来其实是计生部门又增添了一项行政许可事项,与行政许可法抵触。而且如果要开证明就涉及要办许多手续,一拖又要一段时间,怀孕的胎儿更大,打胎时容易造成危险。方先生建议应该从源头上控制,医疗机构禁止鉴别胎儿性别,比如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做B超医院一律要登记。

在上星期召开的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本版简称《决定 草案)》)首次亮相就引起了常委会委员的热烈讨论,委员们提出许多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将被整理吸纳进《决定草案》,提交给今年5月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二审。记者了解到,二审前,省人大还将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和法律界人士进行座谈,广泛征集意见。

哈尔滨“人流审批”未足一月被废止

4月2日,引发广泛争议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被修改,重新公布施行。其中关于“人流审批”的内容被删除。

据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因原《通告》个别条款与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三部门制定的政府规章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该市政府决定对《通告》重新进行修改,将原《通告》有关人流审批的第四条和第七条删除。

委员审议

像管枪支一样管住B超

一位人大常委会委员说,这个决定草案中相当一部分内容是禁止搞人工流产,但事实上现在人工流产的情况太复杂了,未婚先孕啊、不小心怀孕啊、怕失去工作啊等等。我们如果在法规的制定上重点控制人工流产就是自己往自己脖子上勒绳,我们必须明确我们的重点应该是抓性别鉴定。

建议:有关部门要严管鉴定胎儿性别的仪器,像管枪支一样地管住B超仪器。记录流产的胎儿性别

有委员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的,有的妇女流产的确是想晚些生孩子,而我们的《决定(草案)》对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打胎严格限制,这两者之间有矛盾。

建议:医疗机构要对14周以后的人工流产加强监督,把流产的胎儿性别记录下来,为卫生行政部门留下线索,让他们去追查。如果一段时间发现流产的胎儿女性居多就要去查找自身工作有没有漏洞。生育权是高于选择权

一些委员认为,这个《决定(草案)》的核心是怀孕14周以上做胎儿性别鉴定的情况,问题的关键是对非医学鉴定胎儿性别要严,生育权是高于选择权的,怀孕14周以上没有特殊情况应该将孩子生下来。

建议:发现哪个医生违规做一次就吊销他的从业资格,在国外怀孕14周以上就不能再做B超了,因为B超对胎儿也有影响,我们要限制医院对孕妇做B超。

专家观点

官员:行政干预色彩太浓

省妇联副主席唐惠勇参加了省人大分组审议,唐惠勇说,为胎儿性别鉴定立法非常必要,但是这个《决定(草案)》与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不一致的地方。“妇女有生育权也有不生育权,许多城市的知识女性不愿意生孩子,因为工作、学习忙,怀了孕不知不觉就到了14周,按照这个决定草案这个时候要做人工流产就要到相关机构开证明,她们对这种涉及隐私的做法非常反感。”唐惠勇建议,“从根本上制止胎儿性别鉴定,对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认定上把关,而不能把终止妊娠都推定为选择胎儿性别,我们在寻求解决办法时不必非要妇女在打胎时向计生部门申请,这样行政干预色彩太浓,而是可以在鉴定胎儿性别这件事上制定严格的手续。” 律师:此条款无上位法依据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孟兰凯认为目前的《决定(草案)》严重侵犯人权,生育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生”与“不生”都是老百姓的基本权利,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地方自己立一部法限制人工流产是对“人权”的侵犯。

他说,首先地方人大关于生育权的立法必须慎重。出于对国家公共利益的考虑,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对人的生育行为有限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好,但并未对人的打胎行为进行限制。“打胎”也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江苏省此次在《决定(草案)》中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部分情况例外)”是没有上位法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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