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育园-广告也玩起了“性变态”?
“霸王条款”是人们比较反感的一个词,笔者这里借用一下,并不是借用它的无赖,而是借用它的果断。笔者希望这种“强硬”态度能够有效地用在广告法的条款当中。毕竟广告法是一部法律,不是教材。它应该在对方“敬酒”不吃时能给上“罚酒”。有这种想法是源于下边一则报道:
据《信息时报》10月22日报道,一男子戴着女性的文胸出现在大幅的广告画上,旁边还配有说明“‘峰’”胸,就这么简单”,每当深圳市民从该市罗湖区一路边走过时就能看到这幅大大的广告。这一广告的出现引起了不少深圳市民的争议。
广告搞暧昧,色情已经不是新鲜事。如今广告竟然也搞起了“性变态”。真是让人难以忍受。
出现这样的广告,应该说是广告法的漏洞造成的。因为对于涉及到出现损害社会风尚的另类广告时,广告法中虽然都有相关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多是从道德的角度进行劝阻,而缺少强硬的禁止力度。
其实作为法律固然有教育,有道德完善的功能,但是最主要还是要以强硬的态度和力度为主。也就是说,不允许的就是不允许,不该做的就是不能做,必须明确,做到法律中的清晰。而不能只是依靠人们习惯上,审美上,道德上的常规判断。否则会让广告“钻空子”。
就拿报道中的“变态”来说,如果只是从人们的道德角度来说,是“变态”的,但是单从道德角度来说,又是不能禁止的。因为现在的人们的观念已经越来越开放,社会的宽容度也加大。对于个人的行为也允许。比如变性,同性恋,甚至性变态,如果不对别人造成伤害,是属于私生活范畴。别人可以有不同观点,但是当事人有自己的自由。
可是,作为广告就不同。它不是私人的,是给别人看的。它会对社会的风尚,道德造成很坏的影响。但是保护道德不能只用道德来要求,更要靠法律的“霸王气”来维护。明确说明这些就是违法的,并且要有相关的完善的规定和判别。
这让笔者想到了,前段时间有人提出,既然不允许表兄妹结婚主要是从优生优育角度考虑的。那么如果我们不要孩子是否就可以了?其实这里边还有一个伦理的问题。除了客观的“理”,还有主观的“理”。凡事要讲“理”,但是法律在执行时也该不必讲“理”,不做过多解释。禁止就是禁止。
鉴于如今广告法的尴尬力度,应该考虑多点“霸王条款”。(孔丙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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