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育园-体内三只节育环 莫名受罪十余载
今年已四十岁的吴江市某镇妇女阿珍常年感到身体不适,镇卫生院医生为其检查后,吃惊地发现她的体内好像装有三个节育环。阿珍于在与镇卫生院及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交涉无果后,向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镇卫生院和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4000元。
1987年10月,阿珍生育了第一个孩子,为响应国家计划生育的号召,生育后的阿珍由本村妇女主任带至该镇卫生院装上了节育环。1989年上半年,镇上对该村节育妇女进行例行检查,检查发现阿珍带环怀孕,便又由该村妇女主任带其至该镇卫生院作了人工流产手术,手术后医生又为阿珍装了一个节育环(按理应先将原装在体内的节育环取下,再装另一个节育环)。对此,阿珍蒙在鼓里,全然不知。在此后的时间里,原本身体状况一直很好的她,渐渐地觉得身体不如以前,经常感到腰酸,四肢无力,浑身关节酸痛。阿珍曾到过多家医院检查、问诊,但总被告知是妇科病,治疗的方法也总是配点药、打打点滴,就这样一直持续了多年。
1997年,该镇卫生院又到村里对妇女们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阿珍似有怀孕迹象,并再次带其至卫生院进一步做检查,后被确诊是怀孕。于是在1997年6月初,该村妇女主任将其带至该镇的计划生育服务站作了人工流产手术。在手术后,该计划生育服务站又为阿珍装上了一个节育环。至此在这十年时间里,阿珍的体内竟被安装了三个节育环,阿珍本人还是一无所知。由于阿珍体内装有三环,再加上两次人工流产,使本就健康状况不是很好的她,身体更加虚弱。因身体有病不能正常工作,奖金拿不到不说,连每月正常的工资收入也随之减少,本来在厂里做一线工人,每月可以拿到全额工资八九百元,后来由于身体不适经常要休息、请假,每月只能领取一二百元的工资,再加上看病、问医,也花费了不少的费用,使得经济条件本就不宽余的家庭更是捉襟见肘。为此,丈夫有了怨言,家庭矛盾也不时产生,使夫妻之间的感情蒙上了阴影。再加上病一直没得到医治,阿珍的精神极度沮丧,甚至产生了自杀的念头。
直到2002年春,在亲戚朋友的多次劝说下,阿珍于6月17日又到该镇卫生院进行检查,检查后才被告知其宫腔内好像装有三个节育环,为证实卫生院的检查结果,阿珍到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复诊,复诊的结果证实了卫生院的判断,原因是找到了,可阿珍这么多年来所受的病痛折磨、经济损失和精神负担该由谁来补偿呢?
阿珍将镇卫生院和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告上了法庭。吴江市人民法院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受理了此案。开庭时,二被告分别进行了答辩,均认为造成原告宫腔内多环的原因不明,在原告到二被告处做手术时,二被告并未违反手术操作规定,原告当时也未讲清具体情况,并认为造成原告体内多环无过错责任,还认为原告多环也未造成明显的损害事实,现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大额的医疗费用等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要求法院驳回原告阿珍的诉讼请求。法院通过庭审,对原告和被告双方所举证证据进行质证、审查后认为,造成原告阿珍体内装有三个节育环的结果与二被告之间的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原告在其二次怀孕后,分别到二被告处进行人工流产手术,作为医疗单位的二被告理应按照正常医疗手术操作规程,在为阿珍做人工流产手术前首先要询问阿珍的相关情况,其次还要检查阿珍的体内是否装有节育环,在查明情况后,先取环再装环。而二被告恰恰都是在未查明阿珍体内是否留有节育环的情况下,又另行给阿珍装上了节育环。综观二被告的行为,显然存在着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日前,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后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由二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阿珍人民币25000元。至此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划上了句号。(李强柯红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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