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育园-强制婚检谁有权恢复?
据6月30日《工人日报》报道,鉴于全省婚检工作所处的停滞或半停滞状态,旨在防止可能出现的婴儿出生缺陷比例大幅度上升,山东省卫生部门正在向省政府建议,在全省范围内恢复“强制性”婚检。
笔者认为,省级政府无权作出决定,恢复在本省内的强制性婚检。从本质上讲,政府对公民进行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结婚证则是类似于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许可证书。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在没有取得结婚证之前而共同生活的,即使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法律上也不存在夫妻关系,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而我国的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的程序及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婚姻登记应提供的材料中仅规定了“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书面声明”两项,当然婚姻登记许可的条件还有必须达到法定的婚龄。很明显,在全部婚姻登记程序和条件中根本就没有规定婚检是必经程序,因此,婚检已经不作为婚姻登记这一行政许可的法定要件了。
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省级政府有权制定的规章可以在设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对实施作出具体规定。但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该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不言而喻,如果省级政府为了实施《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结婚登记条件,而增加“强制婚检”内容,实质上是增设了违反该行政法规的条件,不仅违反《婚姻登记条例》,也违反《行政许可法》,是双重违法行为。
自从去年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卫生部门一再发出警示,声称婚检率趋零,严重威胁新生婴儿的健康,可能导致新生婴儿出生缺陷率大大提高,影响我国人口的整体素质。但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多数地方的卫生管理部门总是在有意无意地呼吁走回头路,重新恢复“强制婚检”,几乎没有哪个地方的卫生部门向政府提出更进一步的合理化建议。人们不禁要问,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只有强制婚检一途吗,除此之外,卫生部门就黔驴技穷、没有别的高招了吗?
其实,面对自愿婚检率的探底,已有个别地方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如浙江舟山市的一个区政府就大胆实行了婚检的福利化,公民婚检政府埋单,有效地化解了自愿婚检带来的各种矛盾,不仅受到当地群众的欢迎,也在全国范围内受到好评。事实充分说明了,要提高婚检率、把好人口素质第一关,并非只有强制婚检一条路。而降低新生儿缺陷率更不止婚检一道关,在这个问题上,孕检比婚检还要重要,因为婚检对于保证新生儿健康多少有些隔靴搔痒的味道。因此,我们的卫生部门丝毫没必要抱残守缺,死守着“强制婚检”不放,应该拓宽思路,向政府提出科学、合理、合法的建设性意见,以促进政府科学决策。
总之,省级政府无权恢复“强制”婚检,卫生部门也不应向政府提出恢复“强制”婚检的建议,因为这个建议是违法的。 □ 本报特稿/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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