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育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新规
日前,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事部、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分16条,包括“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慎重选择试点县(市)”“认真开展基线调查”“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进一步完善资金收缴方式”“合理设置统筹基金与家庭账户”“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探索手续简便的报账方式”“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加强基金监管”“加强农村药品质量和购销的监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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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原则
《指导意见》强调,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一定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各地要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摊派、强迫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以及强迫农民贷款缴纳经费等简单粗暴、强迫合作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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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指导意见》指出,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可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严格控制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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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农民可获财政资助
《指导意见》显示,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村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中西部地区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总额不低于每年每人10元,东部地区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总额应争取达到20元。地方各级财政的负担比例可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决定。
《指导意见》强调,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和推广。《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务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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